很多老板在糾結是注冊有限合伙企業還是注冊普通合伙企業,我來科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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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業各合伙人都是承擔無限責任,所以普通合伙人用公司較好,這樣可以規避無限責任。
有限合伙人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是承擔無限責任,所以用公司較好,有限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承擔有限責任,用個人就好,否則后續分紅會多交一次企業所得稅。
還有很多人不知道的是,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可以跟本企業有交易,但普通合伙企業則不行。有限合伙可以質押股權,但是普通合伙人不行。
以下為網上素材: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區別,不懂可以加微信:13817024569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不同。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與企業交易方面不同。有限合伙人可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不同。有限合伙人可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不同。有限合伙人可將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不同。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6、在出資方面不同。二者對于出資的要求差別不大,主要區別在于普通合伙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伙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最大的區別為是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